□胡晓翔
对于患方签字拒绝必要的应急诊疗处置,而可能致患者生命危险的情形,现行《民法典》《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均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
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被原样移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该条款意思表述十分清楚,针对的是“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形,而非针对“签字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解读》一书中也明确表示,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这个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应当总结实践经验作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作明确规定”。
此前,孕妇李某某因生命垂危,在自称其丈夫的男友肖某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医院经多方会诊决定立即为李某某进行剖宫产手术。但“丈夫”肖某某不顾医生百般劝说,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下“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最终,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李某某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
目前,《医师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照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基本可以应对“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但对于患方明确地拒绝紧急医疗措施的情形,依然无法可依。
面对类似窘境,如果医方在履行知情同意告知义务之后,在诊疗上无所作为,也可能会遭受道德谴责。因此,借助于本次修订执业医师法的机遇,建议增加基层职能部门快速介入机制和法庭速裁机制,以使一线临床医师能够规避执业风险。(作者系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