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解丽)昨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同时,因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意见》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据了解,重复参保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意见指出,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
同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意见》提出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人群的参保缴费政策。其中,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对于大中专学生,鼓励在学籍地参保,支持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对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